本帖最后由 安静 于 2017-11-6 20:11 编辑
省各大专门协会: 今年5月份,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省残联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地级以上市残联及时将意见汇总,于11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残联组联部。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金鑫,020-83305231,13539988382;传真:020-8337173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各级残联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残疾标准、核发残疾人证程序、收费标准和减免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自觉接受社会和残疾人的监督,努力提高群众对残疾人证的知晓率和残疾人的办证率。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见附件1)。视力残疾人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六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4D.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5E.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5F.tmp.png440102198011110011 4 3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70.tmp.png 残疾等级代码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71.tmp.png 残疾类别代码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81.tmp.png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七条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下文指定全省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各地如需调整指定机构、变更指定机构残疾评定类别,由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审定,并书面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通过。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残联、地级以上市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地级以上市残联和卫生计生局(委)分别成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的人员培训、机构认定、技术指导和受理争议。 第九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3)。 第十条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确因身体残疾出门困难、精神重度且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分别由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受理残联指定人员上门核实。 2.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极、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言语类残疾须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初审。 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 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逾期申请将失效。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指定机构的评定结论,残联不得以目测的形式直接进行评定。 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在县级残联机关办公场所内部进行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病历、诊断证明等)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制作残疾人证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在全省逐步推广网上申办残疾人证。网上申办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从户籍所在地的政务服务大厅或县级及以上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网上申办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注册、完善基本信息、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等。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由法定监护人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网上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网上填写评定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等),并经医务科审核。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网上申办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五)发放、存档:审核通过以后,县级残联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到县级残联制作并领取残疾人证。 县级残联制作残疾人证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打印存档,长期保存。 有关要求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 第十三条 东莞、中山残疾人证的审核、批准由市残联负责。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对存在出门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紧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上门评定、集中评定和“绿色通道”等服务。 第十五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六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残疾人像上未加盖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换领、补发、重新评定、变更、迁移、注销残疾人证,使用统一的《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申请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换领时,如发证残联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换领残疾人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旧证回收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补发。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四条 重新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办理程序参照新证申办流程。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变更。持证残疾人如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残疾人证内容的,须持证人本人(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须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到批准残联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批准残联审核证明材料,如情况属实,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如材料证据不充分,不予变更。 第二十六条 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见附件5),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经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入档,收回残疾人证。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七条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八条 强制核销。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利用动态更新入户调查等时机,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对外出等无法入户核查的持证残疾人,每两年应发一次照片或视频进行审验核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书面通知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残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含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残疾人证的强制注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内上一级残联,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残联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上一级残联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该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省残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重新评定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条 残疾人证的核发、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和程序进行。各地要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坚决杜绝“假证”“关系证”“人情证”等现象。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违规收取额外费用的; (四)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应加强对指定机构的指导,规范操作流程。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残疾评定医生培训。如遇相关政策、规定或标准变更,指定机构和人员调整等情况,应及时组织培训。 第三十二条 残疾评定医生应熟悉本类别的残疾标准,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如实评定,对所作出的评定结论负责。未按残疾标准违规评定的,经查实后,报相应卫生计生局(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残疾人证举报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残疾人证核发、评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12385或向各级残联实名举报,同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请人,在申请、受理、评定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经说明理由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医生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侮辱、侵犯医生或办证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不予评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残疾评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4.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 5.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封 面 第 一 页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82.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93.tmp.png 第 二 页 第 三 页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94.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A4.tmp.png
第 四 页 第 五 页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A5.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B6.tmp.png 第 六 页 第七至十二页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B7.tmp.pn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C8.tmp.png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 |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D8.tmp.png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 | | | | |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 | | | | | |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 | | | | | | | | | | | | | |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
县(市、区)
| |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 | 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 |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 发展商(0-6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 | |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 |
|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 | |
附件4 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换领 2.补发 3.重新评定 4.变更 5.迁移 6.注销 | | | | | | |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存根) 第 号 姓名:,残疾证号: 残疾人证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迁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年 月 日 |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BE9.tmp.png (加盖骑缝章) 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第 号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残疾证号:,因户口迁移,其残疾人证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迁到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请转接。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9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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